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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标准局部修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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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技术规范 颁布机关:无
实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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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标准局部修订的公告
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2]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其中:2.2.1A(第1款)、2.2.1、2.2.3、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1款)、5.3.9(第2款)、5.3.10(第2、4款)、5.3.13、5.3.15(第1、3款)、5.4.3D(第5、8款)、5.4.7(第2、3、6款)、5.4.7A、5.4.12、5.4.12A(第1、2、3、6款)、5.4.13、5.4.14(第1款)、5.4.14A、5.4.14B、5.6.2(第2、6款)、5.6.3、5.6.8(第2、5、7、8款)、5.7.1、5.9.4(第2、6款)、5.9.6、5.9.7、5.9.8、5.9.9、5.9.11、5.9.12、5.9.13、5.9.1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5.5.3、5.5.4、5.5.5、5.5.8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关于同意修订完善〈小型使油库基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函》(建标[1999]273号)和《关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便[2002]03号)的要求,建设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进行了修订。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修订后的《汽车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6—2002,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3.0.4、3.0.5、3.0.6、3.0.7、4.0.2、4.0.4、4.0.5、4.0.6、4.0.7、5.0.1、5.0.2、5.0.8、6.1.2、6.1.7、6.1.9、6.2.1、6.2.4、6.2.14(第1、2、3、4、5、6款)、7.1.2(第1、2款)、7.1.3(第3款)、7.1.4(第1、2、3、4款)、7.1.5(第1款)、7.1.6、7.1.10、7.2.4、7.3.1、7.3.3(第1、2、3款)、7.3.5、7.4.1、7.4.3、7.4.4、7.4.9、7.5.1、7.5.2、7.6.1、8.1.4、8.2.7、8.3.2、8.3.8、8.4.1、8.4.3(第1、2、3款)、8.4.4、8.4.6、8.5.1、8.5.2、8.5.4、8.5.5(第1、2款)、8.5.6(第2款)、8.6.1、8.6.2、8.6.6、9.0.1、9.0.5、9.0.6、9.0.9、9.0.10、10.1.7、10.1.8、10.2.1、10.2.4、10.2.6、10.3.1、10.3.2、10.3.3、10.3.4、10.4.1、10.4.2、10.4.3、11.1.4、11.2.1、11.2.2、11.2.4、11.3.2、12.1.1、12.1.2、12.1.3、12.1.4、12.1.5、12.2.11、12.5.3、12.5.4、12.5.6、12.5.8、12.5.9为加强型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国石化工程设计公司会同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变准定额研究所主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空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9]308号)的要求,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高倍数、中倍数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涉及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计综合[1992]490号)的要求,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73-2001,自2002年1年1月起施行。其中,3.0.1、4.2.2、4.2.3、4.3.1、4.3.2(1款)、4.3.3(1、2、4、5款)、4.3.4(1款)、4.3.7、4.4.1、4.4.3、4.4.4、4.5.1、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2.10、5.2.11、5.3.1、5.3.2(1、2款)、5.3.3(1、2款)、5.3.5(1款)、5.3.7(1款)、5.3.10、6.1.4、6.1.5、6.2.1、6.2.2、6.2.4、6.3.1(1、3、4款)、6.3.2、6.3.3、6.4.1(1、2、3、4款)、6.5.1、6.5.2、6.5.3、6.5.4、6.5.5、6.5.6、6.5.7、6.6.2、6.6.4、6.6.6、7.2.2、7.3.1、7.3.2、7.3.3(1、4款)、7.4.1、7.4.2、7.4.3、7.4.4、7.4.5(2款)、8.1.1、8.1.3、8.1.5、8.1.9(2、3款)、8.4.1、8.4.2、8.4.3、8.4.4、8.4.5、9.2.2、9.2.3、9.2.6(1款)、9.2.7、9.3.3、9.3.4、9.3.5、9.3.6、9.4.1、9.4.3、9.5.2、9.5.3、9.5.4、9.5.5、9.5.6、9.5.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负责管理,中国电子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设计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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