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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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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权利
公安消防机构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拘留;查封、没收;停产、停业整改;建议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当事人有如下权利: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公安消防机构作出对单位一万元以上、个人两千元以上罚款、停产停业整改、建议吊销许可证的消防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举行听证时,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对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4、对消防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或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对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6、对给予罚款的消防处罚决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可以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义务
1、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饶;
2、在公安消防机构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登记保存至作出处理决定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3日内提出;
4、消防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消防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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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消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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