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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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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申请行政复议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除拘留外)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议。对拘留处罚不服申请复议的,在接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关提出申请,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四)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五)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消防行政处罚不服,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按人民来信来访处理。
四、行政复议程序
复议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出具复议决定书—〉送达
五、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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