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火灾原因和责任重新认定

一、申请重新认定的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在接到《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后15日内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二、申请重新认定须知
    1、申请重新认定必须在收到《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
    2、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为申请重新认定的受理机关;
    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4、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申请重新认定,应当提交重新认定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原认定机构的名称、地址; 

      3、原《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复印件; 

      4、申请重新认定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5、提出重新认定的日期。                          

四、申请重新认定期限
    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级消防机构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决定,并制作《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送原认定机构和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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