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群众活动审批

    一、审批范围
    凡在我市开办的各种公共场所及举办的各种群众活动,在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必须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市区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及举办的各种群众活动,在市消防支队办理检查手续。
    市区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在所属辖区公安分局消防科办理检查手续。
    各县(市)区域内开办的公共场所、举办的群众活动在各县(市)消防大队办理检查手续。

    二、审批程序
    填写检查申报表报送资料—>审核受理——〉现场检查——〉填写检查意见——〉领导审核签发——〉领取检查意见书

    三、报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场地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场地平面布置图及消防器材设施配置说明;
    3、场地的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书及复印件1份;
    4、消防安全制度及应急疏散方案;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复印件1份。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受理后,3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后2日内必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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