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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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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范围
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注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和自动消防工程项目,必须到原审核机构申请办理工程验收消防手续。
二、工程验收办事程序
项目受理—〉资料审核—〉消防设施检测—〉现场验收—〉经办人意见—〉领导审批—〉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受理条件
报验建筑工程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经公安消防机构认可的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文件;
4、工程竣工图纸;
5、各类消防产品的有关资料和购销合同复印件;
6、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7、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
8、《建筑工程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委托书》和有关消防设施的调试、检测报告;
9、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
10、有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四、验收时限
材料齐全受理后,10日内安排现场验收并于验收之日起7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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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消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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