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办事程序

一、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内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必须办理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手续。
    (一)矿区、各县(市)建筑项目到所在区、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核手续。
    (二)下列工程项目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核手续;
    1、市内所属六区(新华区、桥东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建筑审核、验收工作由市公安局消防处统一办理。
    2、矿区、各县(市)辖区内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等工程及其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办事程序
    项目受理—〉现场勘查—〉资料、设备审核—〉经办人意见—〉领导审批—〉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三、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受理条件
    (一)报审建筑工程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3、计委、规划、土地等主管部的立项批文及其它有关文件(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其复印件、会议纪要、领导批文等);
    4、1∶500总平面图及室外消防给水图;
    5、建筑平、立、剖面图;
    6、有关消防部分的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含消防给水、供电、通风、空调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及排烟系统);
    7、工业项目另报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书(说明原料及产品的品种、数量、规格、闪点、燃点、爆炸极限、储存方式等)。
    (二 )报审建筑内装修工程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
    2、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复印件;
    3、所装修建筑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4、所装修建筑原《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5、装修平、立、剖面图;
    6、集中空调系统图及设计计算书;
    7、消防系统设计图及设计计算书。

四、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时限
    1、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及其它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日(工作日,下同)内安排察看现场并审核完毕报审资料,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一般建筑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安排察看现场并审核完毕报审资料,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经领导批准后可延长至30日内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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