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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出台《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石家庄消防网(2003-7-17)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有章可循
                ——省会出台《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网讯)日前,《石家庄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出台并于7月15日起正式实施。

    《石家庄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社区的消防组织、职能职责、消防检查、隐患整改、基础设施和档案建设、消防宣传培训以及奖惩等都做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社区消防建设要按照“基础工作社区化、消防建设社会化”的总要求,大力加强社区消防组织、消防设施、消防教育、防火管理等方面的功能,使社区立足现有的组织机构,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逐步实现社区消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按照《石家庄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行政职能;每个生活小区都应当建立由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并开展定期演练。

    《石家庄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查制度。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或单位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检查人员要对整改期限予以明确;对于社区单位涉及规划布局等原因而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新建住宅楼除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设置固定消防设施外,还应配备ABC类干粉灭火器、自救滑绳等消防器材;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不得向居民额外收取各种费用。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和制度,社区消防工作处于失控漏管的状态,社区消防隐患日渐突出,居民火灾事故居高不下。据统计,2002年全市共发生火灾事故1551起,其中居民火灾就达693起,占总起数的45.4%。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将对加强和完善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起到重要作用。

    据了解,为了解决社区居民火灾多发的状况,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石家庄市消防部门自去年以来在全市选择了5个社区,开展了社区消防安全建设试点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石家庄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就是在总结试点社区消防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来源:石家庄消防网 作者:武胜华